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应记什么会计科目?
一、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企业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得以按照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指出:“某些合同使用本金和利息描述合同现金流量,但债权人的索偿要求仅限于债务人的特定资产或产生于特定资产的现金流量,此类合同可能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然而,债权人的索偿要求仅限于债务人的特定资产或基于特定资产的现金流量并不一定会导致金融资产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企业需要对特定的基础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进行评估(即穿透),以确定待分类的金融资产是否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如果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产生了其他现金流量,或者以一种与代表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一致的方式限制了现金流量,则该金融资产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二、实务中如何处理?
企业应根据理财产品的相关协议等资料,对特定的基础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进行评估(即穿透),以确定待分类的金融资产是否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1.如果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为指定的单一固定利率信贷资产,该信贷资产的剩余存续期限和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一致,且信贷资产利息收入是该理财产品收入的唯一来源,则应将购买的该银行理财产品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如果理财资金投向是固定收益类的资产池,该理财产品采用动态管理模式,主要通过持有基础资产赚取收益以及出售基础资产赚取差价,不满足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则应将购买的该银行理财产品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目前实务中,很多银行理财产品无法穿透判断其基础资产是否满足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在这种情况下,理财产品只能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